1.
麥律師,今期討論的是勞務的問題,由於澳門與內地間的發展日益緊密,越來越多的內地員工選擇到澳門就業。那麽內地工作者到澳門工作要怎麽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有沒有相關法律?
答:對於內地人士或非澳門居民的人士,如欲在澳門工作,是必須獲得公共當局的許可,方可在澳門提供工作,否則便會涉及非法提供工作的問題。這是我必須要提醒的一點。至於,在澳門,有沒有專門的法律去規範外地僱員呢?是有的,便是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此法律當中有規定到僱主與員工之間的合同的內容的要求,外地僱員的特別權利等,如果有些事宜在該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則適用澳門的勞動關係法,因此,對外地僱員來說,其權利義務的保障不會低於本澳居民。
2.
現在有好多招工的都招人去澳門工作,說什麽薪水高,待遇好。1個月1萬多,我地要怎麽識別這些招工的是不是騙子?
答:在澳門,從事職業介紹所都需要得到勞工事務局的許可及監督,而在內地,本人並不清楚勞務公司是否有相對的許可及監督的制度,不過,在我的意見上,如果內地的人士有意想在澳門工作以獲得較高的薪金,首先,要知道內地人士在澳門工作是要取得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方可合法在澳門提供工作,其次,僱主在為僱員辦理藍卡時,亦需向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聘用許可,所以澳門的僱主會為有關的僱員辦理申請手續,倘內地有關的勞務公司沒有為其辦理這些申請手續,便不應該輕易採信,甚至不要事先給予報酬,直至清楚知道自己已經被有關僱主為其辦理申請藍卡時方卸下戒備。
3.
澳門勞工試用期被終止合同而不得到任何賠償怎麼辦?
答: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當中,對外地僱員的試用期並沒有特別規定,因此應適用一般法的規定即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按照勞動關係法第十八條關於試用期的規定,由於外地僱員的勞動合同是必屬具期限的合同,因此如勞動合同內沒有免除試用期的條款或另訂試用期的條款,則試用期推定為30日,即使有另訂試用期,亦不得多於30日,所以外地僱員的試用期只能夠是30日,同時根據同一條文第四款的規定,任何一方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按照此條文的規定,無論是本地居民或是外地人士,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僅可獲得已提供工作的報酬,而不會有其他額外的賠償,但此時外地僱員可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要求僱主承擔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用,此項是對外地僱員的特別保障。
4.
如果在澳門工作壹年了,當合同到期了,澳門老板又不續簽合同了,甘可不可以要到賠償?
答:基於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如雙方沒有相反的書面聲明,勞動合同於所訂期限屆滿時終止,不會自動續期。因此,合同屆滿而終止勞動關係,是不會有賠償的權利。除非,終止勞動關係非基於合同期屆滿,而是基於僱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又或僱主以不合理理由提前終止勞動關係,則外地僱員可按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