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早晨,上回你為大家簡單介紹了澳門法院及法官的一些權利及審級獨立,可以向我們介紹一下澳門的檢察院制度嗎?
答: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一體原則,在檢察院系統之中,上級對下級享有指揮監督權、轉移權、代理權。
所以,檢察院的獨立不同於法院的獨立,檢察院的獨立是指對外行使職權而言;對內則奉行上命下從原則,即下級應當服從上級的指揮。
2. 檢察官的具體工作內容有哪一些?
答:首先,檢察院的工作相當廣泛,包括懲治犯罪、保障權益、維護法治等。檢察院是檢控機關,領導刑事偵查,並在訴訟程序中擔當監察合法性的角色,甚至代表特區成為在法庭上的代表。
3. 檢察院在刑事偵查上有甚麼權力?
答:檢察院的主要權力包括:
a. 對犯罪消息的專屬接收和處理權;
b. 立案偵查權;
c. 對拘留嫌犯的知悉權;
d. 采用強制措施的建議權;
e. 采用獲得證據的方法的決定權;
f. 偵查進展的控制權;
g. 偵查歸檔權;
h. 提出控訴權;
i. 重開偵查的決定權;
j. 上訴權;及
k. 提出歸檔及中止程序的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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