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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
      Author:麥興業大律師     Source: 澳門人才網     Release Time:11/9/2020 11:24:39 AM     View Times:3872

1.          問:對於20150615日通過的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請問麥律師認為該法律實質修改了那些的內容?

答:首先,從整體的法律上看我們可以看得到大致修改了以下方面:第一,擴大了屬工作意外的範圍;第二,給予了僱主履行通知義務時更彈性;第三,限定了責任實體支付賠償的時間;第四,按違法行為的輕重劃分了行政違法及輕微違反的處罰制度。當中最主要的是規範了僱員在八號風球或以上時上下班的保障制度,以及在打風期間非豁免工作的情況強制僱主須為僱員增加保險。


2.          問:那麼,麥律師,可否略略為我們介紹一下這次修改的好處?

答: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幾乎關係到每一個市民的權利,因為這些意外導致的後果往往是對僱員的身體造成嚴重,甚至是永久性的損害。而且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是在95年訂定的,其中經12/2001號法律及第6/2007號法律兩次小幅修改,但法律文本中的一些用詞,概念以及制度仍未可以追得上及配合現時社會的要求,因此此次修改的最主要好處是針對僱員在八號風球或以上時工作的上下班情況提供了保障,而且當僱員在此情況中發生了意外時,有關法律已規定了是由保險人負責,同時需要在取得有關工傷意外的證明文件日起每十五日就要向受害人支付特定的給付,節省了程序的時間以及將責任移轉予保險人可以使僱員有更大的保障。


3.          問:這些好處會惠及那些行業?

答:事實上各行各業的僱員都有機會被惠及,但特別的是需要在八號風球或以上時工作的僱員,尤其風雨不改仍正常運作的賭場的員工。


4.          問:麥律師,現時見一些保險從業員都說必需為僱員增加保額以配合新法規定颱風天的保障,這個是否正確?

答:第6/2015號法律(新法)第三條a項增加了幾項屬工作意外的範圍,其中一個便是當澳門的氣象局懸掛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時,在工作時間開始前三小時及結束後三小時這段時間內,如果僱員上班或下班往反公司及居所的途中發生意外,就屬於工作意外。同時,原本法律有規定必須要將法律規定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可經營的保險人,所以一般情況下,在涉及工作意外概念的範圍時工作是需要為僱員購買保險的,不過,有一個例外情況,正正就是你問的問題,新法增加了一個例外規定,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便規定了如僱主無要求或豁免僱員在8號風球或以上時無需工作,就無需附加保費。


5.          問:在以往,有些僱員在發生工作意外後無法及時獲得賠償,往往導致僱員生活狀況惡化,新法是否有改善這類情況?

答:首先,這類情況大多數是僱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引發,例如僱主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而保險公司又可能以工傷情況未確定為由,拖延支付賠償。其實,法律規定了工傷的彌補責任是要轉移予保險人,因此屬強制性規範,保險公司才是第一負責人。而且,新法加入了第二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要求責任實體(一般為保險人)自取得受害人有關工傷意外的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就要向受害人支付一次賠償。這些賠償包括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內容,如去治療時的交通費,醫療費,住院費等。有關的金額限度可以在第二至第四款中可以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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