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勞動法中關於員工缺勤方面有甚麼規定嗎?
答: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50條的規定,缺勤分為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兩類,兩者的分別在於在年資計算方面會為員工帶來影響。另外,同一法律第53條的規定,不管是那一類缺勤,缺勤期間一般是沒有報酬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2. 員工何時才屬於合理缺勤?
答: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50條第2款規定了一系列的原因可視為合理缺勤的理由。例如: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岳母的死亡而連續缺勤三個工作日;因結婚而連續缺勤六個工作日;因職業病或工作意外而缺勤等等。
上述法律的規定雖然表面像盡數列舉的方式列出所有可視為合理缺勤的原因,但其實最重要的一點是第2款第11項的規定:僱主事前或事後許可的缺勤。換言之,此處是類型開放的制度,只要僱主有給予同意,無論是基於甚麼原因(法律規定以外的原因),員工的缺勤都可被視為合理缺勤。
3.
合理缺勤與不合理缺勤對員工的影響?
答:第一,是計算年資的影響;第二,可能構成被單方解僱的理由;第三,喪失缺勤期間的報酬。
第一點,第50條第4款規定了在計算員工的年資中,要扣除不合理缺勤的時間,因此如某員工在今年1月1日入職,正常一年後(即2017年1月1日)便滿一年年資,但如果當中員工有3次不合理缺勤,則員工滿一年年資日便推遲至2017年1月4日。
第二點,第69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因無合理解釋的缺勤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失或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則僱主可單方作出解僱而無須給予賠償(如按年資計算的賠償及預先通知期的賠償,但不表示尚有未放的年期或強制性假期工作的補償或額外報酬等的權利被剝奪)。
第三點,一般而言,不論是否合理,缺勤期間是不會獲發報酬,除非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屬合理缺勤亦可獲發當日的報酬,又或過了試用期的員工,因工作意外或患病而在每年至少享有6日的有薪缺勤。
4. 如果屬合理缺勤的原因,缺勤通知要即時向僱主作出嗎?
答:第51條第1款的規定,應至少提前3日通知僱主;即使對產生缺勤的原因是突發性的,即不可預見的,亦須及時通知僱主,通知可由他人代為作出。
另外有必要一提,缺乏通知或理由的原因不是真實,缺勤也視為不合理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