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麥律師,您好!上回提到公司類型的初步簡介,今次的主題欲想進一步了解公司的制度,可否再為我們介紹一下?
答:你好,先從公司的內部架構說起吧。公司的內部架構一般由公司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組成。決策機構為股東會 ,執行機構為行政管理機關 ,監督機構為獨任監事會或監事會,甚至還可設置公司秘書,但公司秘書是公司內部的機關,而非指公司的行政秘書。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決策機構為人的大腦,其他機構為人的手腳,即各機構是公司的有機組成部份,而手腳執行大腦發出的指令,故此為何股東不能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而是一般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代表公司簽署。除非股東是具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時,其可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簽署合同從而使公司受到約束。
2.那麼,可否介紹一下決策機構如何組成?
答:決策機構由股東會的組成,股東會,又稱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或決策機關,如果問何者可成為股東?第一:自然人-人類意義上的人 ,第二,法人-法律意義上的人(例如公司)。
3.股東會有那些權力?
答: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機關。 股東會的一般權力包括:
a)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之選舉及解任;
b)有關營業年度之年度帳目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
c)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報告書及意見書;
d)有關營業年度盈餘之運用;
e)章程之修改;
f)公司資本之增減;
g)公司之分立、合併及組織之變更;
h)公司之解散;
i)按法律或章程規定不屬公司其他機關權限之事項。
4.那股東如何行使權力?
答:股東會行使權力一般是通過股東就有關事項的議決體現出來。 股東會的議決是需要股東透過表決從而通過有關議決的,而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 出席股東會,參與討論及投票
(商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2. 採用書面方式表決
(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