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今天的主題為關於未成年人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我想知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中,如未成年人訂立合同,會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嗎?
答:您好!如果按照現行澳門《民法典》第118條及第129條的規定,僅年滿18歲或親權獲解除的人士,方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意即當在法律上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便無法親身或由其指定代理人去與他人建立法律關係,又或即使建立了法律關係,仍然可以主張撤銷已經建立的法律關係,例如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未成年人與他方之間已完成的買賣行為,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未成年人的財產因其心智未夠成熟的決定而被損害,這是未成年人在私法上財產方面的保護制度。
至於在勞動關係制度上,立法者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有另一個特別標準。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5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能力受一般法規範,且訂立合同者須年滿十六歲』,意味著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中,除了年滿18歲或親權獲解除的人士可自由親自與他人訂立勞動合同外,亦容許年滿十六歲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亦可自行與他人訂立勞動合同,無須透過法定代理人代表訂立有關的合同,換句話說,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自願與他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之後不可主張撤銷。
2. 既然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勞動關係的一方,在合同上有沒有特別的要求,還是可以口頭聘請?
答: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7條的規定:『具期限的合同及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法律已經明確排除了口頭聘請或口頭與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至於書面就是載有雙方當事人簽名的普通文書,此為法律對訂立勞動合同方式上的最低的要求。
3.
除了以書面方式之外,在聘請未成年人時還應注意那些事項或其他條件?
答:一般情況,須具有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及有關的適合擔任工作的醫生證明便足夠。至於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為其父母親,倘父母已離婚者,則由行使親權的一方為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會因情況不同而要求不同。
4.
未成年人可從事的工作種類是否無限制?
答: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已經列舉了某些工種是不可由未成年人提供,立法者考慮到這些工作通常是會影響未成年人身體的健康及發展,因此即使屬於未成年人但已解除親權的人,其在一般私法上具有行為能力,但不等於排除適用第二十九條的禁止規定,因即使解除了親權,在民法上視其同成年人一樣心智足夠成熟,但其身體上仍處於發展階段,因此同樣是應將視其為未成年人一樣受得注視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