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試用期期限?
答: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8條的規定,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約定一個臨時期間,該臨時期間設定的目的,在僱主角度,旨在能讓僱主考慮清楚僱員是否具合適條件為其提供工作,同樣地,在僱員角度,旨在能讓僱員考慮清楚該工作或僱主是否適合自己。
在試用期內,雙方除非有書面約定終止勞動關係時需預先通知,否則雙方一概可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無需提出理由及作出賠償,不過僱主仍要支付僱員已實際提供工作的報酬。
2. 試用期工資待遇和社保繳納?
答:在試用期內,僱員的工資待遇同樣需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報酬,如試用期內約定僱員每月MOP8,000.00,則僱主仍需支付該等報酬,以及遵守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的補償等。
在試用期內,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10條的規定,澳門居民在試用期內同樣適用社保的強制性制度,即是說,根據同一法律第16條的規定,僱員及相關的僱主有義務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供款。
3. 試用期能否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答: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具確定或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及不具期限的合同。同一法律第18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換言之,試用期是包括在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無論如何,即使有書面約定,一般情況下的僱員,試用期不得超過90日,如屬具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4.除了對試用期的員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外,對試用期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法還允許用人單位通過其他手段進行解除?
答:事實上,在試用期的員工,僱主無需提出理由便可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目的旨在讓雙方考慮清楚他方是否適合自己從而維持彼此間的勞動關係,因此倘要合理理由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便與定出試用期的制度精神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