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堂】代理關係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23/2020 10:00:11 AM     流覽次數:4924

1.   麥律師,早晨,本次的主題係想了解更多關於日常中授權方面的問題,請您為大家介紹甚麼時授權?

答:早晨。我們日常所稱的授權,通常是指一人單方面授予代理權予他人的單獨行為,因此授權人又稱被代理人,受權人(獲授權人)又稱代理人。根據《民法典》第255條的規定便可以得知,一人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係屬於一種意定代理。代理有分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代理權的取得來自於法律規定,例如父母便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指一人經由法律行為授與而取得。

故此,可以看得到兩者之間的社會作用各有不同。

法定代理的作用在於補充私法自治,為保護意思能力不足的人(無行為能力的人)亦可以參與社會活動(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因此法律特別設定法定代理,由法定代理人以無行為能力人的名義作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

意定代理的作用在於擴張私法自治,將從事社會交易活動的行為假手他人,而無須事必親身作出,也可由本人(被代理人)取得法律效果。


2.   可否給一些生活上的例子供大家容易理解?

答:日常生活上,通常發生在買賣物業時,買賣雙方當事人可能因故不能同時出席簽署買賣合同,這時候任一方便可透過授權書(書面化的授權統稱為授權書,也可以存在口頭的授權,但買賣物業的授權代理有要式要求),將買賣物業的代理權授予他人,由他人代表本人(被代理人)簽署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會直接發生在本人(被代理人)身上,此時代理人尤如一支筆,代表本人(被代理人)簽字而已。


3.   如授權了,會導致自己不能再行使有關的權利嗎?

答:絕對不會的。很多市民都會以為當授予他人一些權力時,自己便會喪失那些已授予出去的權力,這是錯誤的。正如之前所述,代理權的制度,尤其意定代理是為了擴張私法自治,意即不僅限於本人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事,亦得由第三人以本人的名義行事,從而滿足社會生活需要。因此,被代理人仍然可以親自行使有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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