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由於最近身邊的朋友一直想離婚,今期想請教關於離婚的問題,在澳門離婚是否有2種類型?
答:中午好。按澳門現行《民法典》規定,離婚分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兩類。
2.
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有甚麼不同?
答:兩願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達成協議的離婚,即彼此間對離婚後的事宜(如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扶養費及家庭居所歸屬)沒有爭論;而訴訟離婚則是雙方均未能達成協議,而其中一方訴諸法院聲請的離婚方式。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訴訟離婚需要聲請人具構成離婚的合理理由,而兩願離婚則無此必要。
3. 離婚是否必須透過法院處理?
答:分幾種不同的情況而定,例如:夫妻雙方在澳門登記結婚,無未成年子女,可以到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不用透過法院,如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透過法院;例如:夫妻雙方在本澳以外的地區結婚,無將雙方的婚姻轉錄至民事登記局,只可以透過法院聲請離婚,如有轉錄,便可到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這是兩願離婚的情況。如果屬於訴訟離婚,僅可透過法院。
4.
很多朋人都說分居滿2年會自動離婚,是這樣的嗎?
答:非也。剛才提及過訴訟離婚需要聲請人具構成離婚的合理理由,分居2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理由之一。換言之,即使夫妻雙方確實分居連續2年,也需要向法院以事實分居2年為理由單方聲請離婚。
5. 還有哪一些屬於離婚的理由?
答:除了事實分居連續2年之外,還有違反夫妻義務(尊重、忠誠、同居、合作及扶持)、配偶失蹤滿3年、配偶之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3年,同樣可構成訴訟離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