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律師,你好,上次提到虛偽引致無效,甚麼是虛偽行為?
答:根據《民法典》第232條第1款的規定:「如因表意人與受意人意圖欺騙第三人之協議而使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與表意人之真正意思不一致,則該法律行為係虛偽行為。」
首先,大家要知道,此處所指的意思表示與真正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故意不一致,是當事人故意造成的不一致。例如:賣方內心真正意思是不想賣的,但因為想逃避債務,蓄意將自己的財產透過表面的買賣合同而將之出售予他人,便屬於意思與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要構成虛偽行為,第一個要件是故意造成的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第二個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表意人和受意人)存在合謀或虛偽的合意;第三個要件是意圖欺騙第三人。
所以,如果要主張構成虛偽行為,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好多時候,有一些父母會因為傳統的觀念而認為應該將財產留給長子,為著達到這個目的,通常都會生前透過買賣將自己的物業移轉到長子名下,實際上長子是無支付任何價金的,這些情況就是典型的虛偽行為的例子。
正如剛才的例子,父母與長子之間內心根本不是想買賣,因為父母沒有想收取價金的意思,長子也沒有想支付價金的意思,雙方最終目的就是將物業的業權移轉到長子名下。父母內心本身是想送的,即贈與,而長子亦都知是送的,但雙方除了為減低稅款之外,還想欺騙其他子女或繼承人,讓他們以為長子取得物業是因為買賣,所以便用買賣合同達到雙方的目的。這裡存在一個內心意思(贈與)與行為表示(簽署買賣合同)故意不一致的情況;父母與長子雙方之間是有共識的,達成協議的,存在合謀;他們作出買賣的行為就是為了欺騙他人,他人可能包括繼承人、債權人或政府,即使欺騙的意圖不包含一個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只要是有欺騙他人的意圖就足夠。
虛偽可分為絕對虛偽和相對虛偽,絕對虛偽引致的效果是無效,而相對虛偽引致的效果可以是無效,也可以是有效,視乎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