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午安,澳門的法律制度中,對於私人公司的員工OT工作是如何規範?
答:員工OT工作是屬於相當普遍的情況,但怎樣的OT工作是屬於法律上所指的超時工作呢?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款的規定,超時工作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的工作。 “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的工作也不是一個十分清晰的定義。
有學者認為應按符合僱員利益方面去理解該定義,超時工作是指僱員在上下班時間以外提供的所有工作,包括上班時間前或下班時間後又或休息時間的期間內提供工作就屬於超時工作。當清楚甚麼屬於OT工作情況之後,才有能力去計算應向僱主追討多少金額的額外補償。
2. 僱主是否有權可隨時要求員工OT?
答:按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當企業發生不可抗力,如受到自然天氣的因素或意外影響,又或企業面臨重大財產上的損失又或因突發情況而面臨不可預視的工作增加的情況下,僱主可不用僱員同意亦可以要求僱員OT工作,在這些情況下,僱員拒絕便可能構成違反服從的義務,後果導致僱主可以合理理由作出單方解僱或因違反勞動合同次要義務而造成的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無論如何,儘管出上述的情況,法律亦明確禁止超出某個時數而且亦須在OT工作期間向員工安排不少連續30分鐘的休息時間。如僱主沒有按照法律給予OT工作的員工提供額外的報酬或提供的報酬少於按法律計算而應得的報酬,僱主的行為便會構成輕微違反,後果是僱主會被科處罰金。
3. 員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答:如構成輕微違反的行為,員工可向勞工事務局作出申訴,以便勞工局作出調查及記錄在案,然後便會將案件轉交由檢察院向僱主追訴責任。在追訴的程序中,受害員工可要求在該程序中提出民事請求,即針對僱主欠缺支付員工應有的OT工作的報酬或無遵守有關的義務時造成的賠償,均可在該程序中提出要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