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引致的賠償
你好,麥律師,現時的澳門勞動法中,如果要終止勞動合同,應該如何做?
答: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66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便規定了四種:廢止、解除、失效、單方終止。
廢止-指僱主僱員雙方達成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協議中需載有雙方均自願終止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方可達成廢止的效果,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不能口頭作出,且協議必須載明協議的訂立日期及生效日期,否則便會難以確定終止之日為何時。
解除-有分僱主解除及僱員解除,此外,僱主的解除分以合理理由解除及以不合理理由解除,同樣,僱員的解除分以合理理由解除及以不合理理由解除。解除屬合同一方單方解約的方式,至於是否以合理理由解除則會影響在單方解約時,提出解約的一方是否需要作出賠償的問題(如預先通知期的賠償或按年資計算的賠償)。
失效-一般而言是指勞動合同所載明的工作期限屆滿而導致終止或僱員本人的身體原因已不可能再提供工作而導致終止。如不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24條規定所指的合同,則合同失效無須賠償(尤其預先通知日數的賠償)
單方終止-同樣屬單方解約的方式,但應注意,單方終止與解除有區別,因單方終止只是適用在試用期內的勞動關係,如任一方以單方終止的方式終止勞動關係,一般無須作預先通知或賠償,亦無需考慮有無合理理由,但如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即使試用期亦需遵守預先通知則除外。
按照以上有關的法律規定,因廢止、失效終止勞動合同時,均無需預先通知及作出任何賠償;僱主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時,亦無須作出補償性的賠償(第7/2008號法律第70條第1款所指的賠償);如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時,僱主也有義務作出補償性的賠償。(第7/2008號法律第71條第5款),最後,任一方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均無權收取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