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想請教一下,對於員工的工資,法律有沒有規定是如何計算?
答:倘僱主與僱員書面簽約或口頭達成勞動合同時,如沒有明確約定按月、週、日、小時、實際提供的工作或實際的生產結果計算薪金的話,便會推定是以月計算,即工資或薪金為月工資或月薪(參閱第7/2008號法律第59條第4款)
2.
如以月薪制為例,月薪包括哪一些報酬?
答:月薪的基本報酬包括每週休息日(週假或例假)、強制性假日(紅日)、年假及獲支付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病假)的基本報酬。換言之,當屬於月薪制的僱員,公司支付的月薪金顧名思義已經包含了上述的假期,無需要再額外支付,且在該假期內不提供工作不會導致被扣薪酬。如僱主要求該僱員在該假期內提供工作,就須按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如在每週休息日提供工作,僱員除了可獲得在休息日工作的基本報酬之外,還可享有一日補償休息時間(補假),再加上多一日的基本報酬;如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僱員除了可獲得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基本報酬之外,還可享有一日補償休息時間(補假)或以一日的的基本報酬代替補假,再加上多一日的基本報酬,俗稱兩工一假。
3. 在月薪制度中,如何確定每日的平均基本報酬的數額?
答:按照第7/2008號法律第61條第1款第1項,每日的平均基本報酬= 前一個月的基本報酬÷30。假設有一位員工其上一個月的基本報酬(注意不包括浮動報酬,如有浮動報酬應減去後方開始計算)為壹萬伍仟圓,其每日的平均基本報酬=伍佰圓,如果該名員工在每週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僱主就應該要在結算薪金時額外加上伍佰圓,即壹萬伍仟伍佰圓(不影響尚可享受的補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