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
1.
麥律師,最近天然時冷時熱,導致很多人的身體未能適應而生病,在請病假時,應該要注意些甚麼,才可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答:按勞動關係法第52條的規定,僱員因病不上班的期間內,原則上不可參與一些與治療無關的活動,且有關的活動更不應該對身體的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僱員以發燒的理由缺勤,則不應該在病假期間仍然參與需付出一定體力的活動(SHOPPING,登高,外遊),應盡量在家中休息。病假的目的是給予僱員額外休息的時間去調理身體,因此避免僱員作出一些違背病假目的行為。
2.
僱主要求請病假時需出示病假紙,否則不給予有薪病假,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答:此外,並非所有的疾病都構成請病假的合理理由,尤其有一些疾病本質上不影響僱員在患病期間繼續工作,又或者即使繼續工作,也不會因此對身體造成明顯的負擔。因此,為避免僱員濫用病假,法律要求僱員請病假時需事前或事後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俗稱“醫生紙”),倘欠交醫生證明或證明結果顯示僱員的健康狀況與繼續工作沒有衝突,則該僱員的缺勤視為不合理。
3. 如果沒有遵守剛才你所述的規定,會有甚麼後果?
答:欠交醫生證明,或者在病假期間參與違背病假目的活動時,僱主都可以向僱員要求返還等同病假日數的報酬。如僱員已經收取了有薪病假為3日的報酬後,僱主有權在下個月的薪金中扣除3日的報酬。還有一方面需要注意,即使患病可以被視為合理缺勤的原因,但並非無止境的。倘若一年內因病而連續放超過30日的病假,或一年總共放超過40日的病假,就反而會被認為屬不合理缺勤,後果為僱主可以依此為由解除合同,無須遵守預先通知期及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