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險
1.
麥律師,現時澳門的法律中,僱主有義務要為僱員購買保險嗎?
答:按第40/95/M號法令第62條之第1款的規定:「僱主必須將本法規規定的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申言之,雖然法律施加僱主需為僱員的損害承擔責任的義務,但為了保障僱員真正可獲得足夠的賠償,也要求僱主將責任移轉給保險公司。因此,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中,便強制僱主需要為僱員購買保險,目的為了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
2.
彌補的範圍包括?
答:一旦僱員的傷害被認定為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僱主便有責任對有關的損害進行彌補,彌補的範圍包括:醫療及外科療理、傷害診斷及治療、藥物療理、護士護理、住院及交通運輸等費用。
3.
保險費金額如何確定?
答:僱主在為僱員買勞工保險時,保險公司一般來說係按僱主所申報的員工報酬作為計算支付的基礎。因此,在為確定保險費之目的而申報之報酬低於實際報酬之情況下,保險人僅對申報之報酬負責,在此情況下,投保人須負責有關之差額,以及按比例負責本法例所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