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很多時候我們面對政府針對私人作出的決定,例如科處罰款,又或者不批准證件續期等等,我們有什麼途徑保護自身的權利及利益?
答: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規定了對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行為)提出申請的手段是:聲明異議、訴願、不真正訴願、監督上訴。
聲明異議是向決定(行政行為)本身作出者對行政行為提起的一種申訴方式;
訴願是向決定(行政行為)之有關上級對其下級機關作出的決定(行政行為)提起的一種申訴方式;
不真正訴願是向一個機關對與其屬同一法人機關、非其下級但由其行使監管權的另一個機關作出的決定(行政行為)提起的一種申訴方式;
監督上訴是向行使監管權或監管權的另一公法人機關對一受監督或監管的自主法人之行為提起的一種申訴方式。
2.
可否舉些具體的例子?
答:聲明異議,例如,房屋局局長,其在經屋名單中作出除名,針對局長的行為可以提起聲明異議,由局長本人再次對決定作出最終的考慮。
訴願,例如:治安警察局局長,其對私人作出禁止入境的決定,因為局長與保安司司長之間有等級關係(上級與下級的從屬關係,同屬一公法人(澳門特區)),故可以向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由司長覆核局長的決定。
不真正訴願,例如:退休基金(公法人),其行政管理委員會將特定的權限之行使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而當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行使獲授權的權力而所作出的決定(行政行為),因為主席與委員會之間沒有任何等級關係(上級與下級的從屬關係,但同屬一公法人內),故可以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起不真正訴願,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覆核主席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