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經常在買賣物業的時候都會聽到預約合同一詞,預約合同有什麼用處?
答: 預約合同,我們常見運用於買賣物業方面。但買賣物業與預約合同沒有必然的關係。預約合同可以用於買賣、租賃或其他非人身性質的義務方面。簡單來說,預約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承諾將來會簽訂一份與預約合同內容相符的正式合同(又稱本約)。可能出於種種原因,當事人之間未能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又希望彼此已達成的共識能夠獲得事先保障,這樣預約合同就可以產生此等保障的功能。
2. 麥律師,為什麼預約合同通常用於買賣方面?
答:我們知道,一旦簽署正式合同,就會即時產生一些法律效果,例如買賣,一旦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物件的所有權原則上便會移轉到買家的名下。要知道,買賣一些高價值的物品,如物業時,買家未必有充裕的資金,通常需要借助銀行的貸款支付樓款,因此必須一些時間來準備購買資金,而業主在未收到所有款項之前,也不希望物品的所有權歸入買家手中。
假如沒有預約合同,業主便可以自由地將其物業出售給其他買家,這樣買家的期望就會落空,因此預約合同便可以提前約束業主,使其出售給其他人的時候會遭受違約金的制裁,或需要對買家的損失負責,又或者可以讓買家透過特定執行的訴訟取得有關物業的所有權。
3. 麥律師,違反預約合同就一定會有殺定金或賠償雙賠定金?
答:剛才提到,買賣物業與預約合同沒有必然的關係,而定金與預約合同也沒有必然的關係。定金是一個獨立的違約金制度,基本上可以用於任何合同。定金的作用有證約功能或反悔功能。而且,定金通常是作為當事人預先劃定違約賠償的範圍。換言之,若當事人設置了定金,就會事先預見了一旦違約時所導致的損失或賠償。因此,如果不存在定金,不等於違約時無任何損失或賠償,只不過沒有定金,當事人便需要花費力氣搜集證據去支持及證明其提出的損失,因此定金便利於當事人追究損失,只需證明其交付了定金及他方違約便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