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堂】澳門特區法院的組織體系(二)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3/30/2021 10:45:52 AM     流覽次數:4385

1. 麥律師,上回你為大家簡單介紹了澳門法院分有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這次可以為大家講解設置不同審級法院的作用嗎?

答:審級制度是指規定法院審判的層級,審是指審判救濟的程序關係,級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組織關係。簡言之,同一案件在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再由上級法院審理。審級制度是司法救濟機制的一種內部監督方式,由上級法院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裁判。

2. 第一審法院是如何運作的?

答:首先,以初級法院為例,初級法院是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倘以合議庭方式運作,則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該三名法官分別為合議庭主席、持案法官以及另一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合議庭主席負責主持審判及制作終局判決書。

3. 在澳門擔任法官能享有什麼特別權利嗎?

答:澳門的法官除了有優厚的薪俸及福利制度之外,其還有特別保障,諸如身份保障權:不具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的任何機構或個人都不得剝奪法官從事審判職業的權利;豁免權:一般情況下,法官對其審判職責範圍內的行為無須負責、法官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開庭日前被拘留或羈押、法官受羈押及服剝奪自由的刑罰時,須與其他人分開囚禁。

4. 既然澳門法院設置審級制度,下級法院的法官是否意味著從屬於上級法院的法官,受上級法院法官領導及支配呢?

答: 非也。根據澳門《司法官通則》第4條規定了法官獨立審判原則,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現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通常包含兩個層面: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

法院作為整體應獨立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且獨立於自己的上下級法院或同級法院;而法官本人也必須保持個體獨立,依法公正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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